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:
女职工法定产假为158天,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。
参加孕前检查的,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0天。
因难产引起的剖腹产,增加产假15天。
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上一页: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《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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